性別平等教育法 | 第十七條 |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
家庭教育法 | 第十二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六十條 |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第八條 |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平等之教育。
二、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三、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四、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五、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六、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七、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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